双一流建设中的组织合法性与制度趋同对位高校
一、理论背景与研究框架
“双一流”建设是当前高等教育的发展重点。在推进“双一流”建设的利益相关者中,二级学院是学科发展的主体之一,是推进“双一流”建设的关键力量。二级学院既服务于学校一流大学建设的整体目标,又主导着院内所涉一流学科的发展事宜。因此,在学院与学校这样相互交织的组织关系中,如何有效协调组织间的关系以及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就显得十分关键。而组织本身的“合法性”是协调各方利益与关系的基础,其服务于组织自身的目标并促进组织整体的发展与进步。
在以科斯()和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理论中,组织是通过获得“合法性”而形成与发展的,“合法性”是强调组织对外部制度环境的适应或回应。[1]美国学者迪马吉奥()和鲍威尔()的经典研究将组织合法性划分为规制合法性(Coercive Legitimacy)、模拟合法性(Mimetic Legitimacy)和规范合法性(Normative Legitimacy)三个维度。[2]其中,规制合法性的核心来源是政府及其他权威组织,它是合法性的一个重要维度,[3]对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更是如此。“双一流”原本就是国家实施的一项重点建设工程,其有效推进必须建立在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接受和认可的基础之上。而国家对于“双一流”建设的目标规制,也主要通过设置目标引导、资源配置倾斜以及建设绩效评估等途径来实现。模拟合法性又称认知合法性,强调合法性的认知属性,认为合法性是在制度整合和社会心理的基础上,一个实体组织适合其嵌入的社会情境的程度。[4]具体到“双一流”建设中,就是强调那些获得办学声誉与发展成效的、大家共同认可的共识与象征符号,如发表高水平论文、获得国家大奖等。而这种认知合法性的首要表现形式就是学习机制,然后通过经验移植的本土改造,形塑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学科优势。学科优势的形成过程也就是树立学科品牌、打造学科特色、提升学科竞争力的过程。规范合法性则强调组织发展要遵循某些特定的行为准则、规范、价值观与专业标准。将之应用到“双一流”建设中,就是要强调尊重学术规律、注重学术特色以及不同领域之间的专业认知。因此,将组织合法性的三个维度应用到“双一流”建设之中,具体体现为:规制合法性主要包括目标导向、资源配置和评价体系;模拟合法性主要包括学习机制、参与竞争和提升能力;规范合法性主要包括学术规律、学科特色和内外部认知。如此,“双一流”建设也就成为外部制度环境与内部认知规范共同作用下的合法性过程。
在合法性的理论框架下,二级学院追求的规制合法性是应对外部制度环境压力的必然选择,是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第一需要,面对较高的“强制性”制度环境时,二级学院会急于采取规制合法性的行为;二级学院追求的模拟合法性可以迫使其参与到一流学科的竞争中,使其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源,这一过程可以帮助学院积累改革经验,获得能力提升;二级学院追求的规范合法性可以推进组织规范发展与有序改革,减少内部冲突与外部矛盾,有助于获得学术同行和社会的认同。同时,由于受到内外部制度环境的压力,组织被迫追求某种生存和发展的“合法性”,从而在组织结构和组织行为上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导致一定的“制度趋同”现象。而制度趋同的过程也是各种制度不断耦合的过程,在组织追求规范性的过程中,各种制度相互匹配、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与组织合法性相互联系、相互结合、相互影响。
综上,在推进“双一流”建设中,从组织合法性视角探讨二级学院如何协调自身与学校组织目标间的张力与关系、采取何种合法性逻辑服务“双一流”建设大局,不同二级学院又将面临怎样的共性与差异问题等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基于上述考量,本研究对414 位二级学院院长进行问卷调查,其中35.02%的二级学院院长来自“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64.98%的二级学院院长来自“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同时,为了更好地分析二级学院在“双一流”建设中的合法性逻辑与制度趋同现象,我们还深度访谈了15 位“双一流”高校二级学院院长,并收集整理了9 个二级学院的相关案例,通过混合研究的方法将问卷数据与访谈、案例资料相互支撑、互为印证,以提升研究的信度和效度。
二、二级学院的规制合法性分析
在高等教育领域,规制合法性是政府为推进“双一流”工作设定的标准与机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目标导向;二是资源配置;三是评价体系。“双一流”的建设目标就是要引领高等教育发展,要求部分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方面走在前列,政府的制度安排反映了更多的设计性,由国家部委和各高校制定与实施,其最理想的出发点便是集中资源和人才投入“双一流”建设。各二级学院和学科只有以此为目标导向,才有可能获取更多的资源,在评价中获得更好的成绩。